各城镇医疗参保单位、参保人:
定于2013年 10月 23日至24 日进行2013年度第二次慢性病鉴定。请于10月 15日至22日到桓台县人民医院急诊收费处领取《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10月23日至24日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查体中心做鉴定。11月25日至29日凭鉴定人身份证到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领取《慢性病证》和银行结算卡,同时办理慢性病签约登记。《慢性病证》到期需复核人员可于即日起携带《慢性病证》到县医保处办理复核手续。
详见《须知》及《说明》。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须知
一、关于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的填写
1、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必填项目: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保性质、联系电话、申请种类,有单位的参保人填写单位名称并到单位盖公章。
2、慢性病史治疗经过必须由鉴定医院医生填写。
二、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⑴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⑵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⑶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其中一张粘贴于鉴定申请表指定位置,另一张粘贴于身份证复印件上,以备办理慢性病证)。
三、《慢性病证》领取时间
11月25日至29日,鉴定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到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领取《慢性病证》,请携带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办理慢性病门诊签约信息登记手续。
四、档案材料及费用说明
根据淄劳社发[2001]141号文件精神,我县慢性病患者信息实行统一管理。慢性病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1、初次慢性病鉴定费:100元/人,每增加一项病种20元,低保家庭、重残人员凭证件免费(鉴定医院须留存证件复印件)。
2、慢性病鉴定时如需查体,检查费由患者个人负担。
3、患者所交的病历、检查资料、化验报告单,严格按《档案法》进行管理。患者如有需要,可在送交材料之前自行复印存档。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综合科
电话:8210433
8891513
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政策说明
一、哪些人可以办理《慢性病证》?
凡符合慢性病鉴定病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均可办理。
1、城镇职工(个体)慢性病种类(19类35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精神分裂症;结核。
2、城镇居民慢性病种类(9类9种):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管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
二、如何进行慢性病鉴定?
凡患有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到桓台县人民医院急诊收费处领取《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须知》将鉴定资料准备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楼查体中心进行初审,后经市慢性病鉴定专家组复审,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慢性病证》、建立慢性病档案,实行单独管理。已鉴定为慢性病的,同一病种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鉴定,若需要增加或更改病种,可申请参加鉴定(总数不超过三种)。
三、慢性病鉴定和复核时间?
1、慢性病2013年下半年鉴定时间10月23日至24日。
2、慢性病复核是《慢性病证》到期前一个月内。
四、《慢性病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1、脏器官移植、尿毒症鉴定有效期为永久;
2、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鉴定有效期为5年。
3、其他病种鉴定有效期为2年。
4、《慢性病证》到期后,参保人员须进行复核,逾期未办理,产生费用不列入慢性病支付范围,再次申请办理的按初次申请办法执行。
五、办理《慢性病证》之后,如何就医?
1、参保人自主选择门诊慢性病协议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患者可根据本人申报病种的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在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作为就医购药单位。
2、门诊慢性病人应在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选一家,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不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就医购药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3、门诊慢性病人一年内不得擅自更换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一年后需要更换协议服务单位的,需向县医保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签约协议服务单位更换后,门诊慢性病档案由更换后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存档。
4、办理了门诊慢性病签约的参保人员,到签约的协议服务单位治疗或取药时需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慢性病证》,慢性病用药一次处方量不超过15日。
六、桓台县慢性病协议服务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1、二级医院:(3家)
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中医院 桓台县妇幼保健院
2、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病种限额,见限额表)
一级医院:(17家)
桓台索镇医院、桓台马桥医院、桓台田庄卫生院、桓台新城卫生院、桓台周家医院、桓台起凤卫生院、桓台邢家卫生院、桓台县果里卫生院、桓台荆家医院、桓台侯庄卫生院、桓台县精神病医院、桓台唐山卫生院、桓台陈庄卫生院、淄博少海医院、淄博圣洁脑科医院、桓台济民医院、桓台骨伤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家)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锦秋社区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锦秋社区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少海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隶属中医院)
桓台县西苑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中医院)
桓台县羿景嘉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妇幼保健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东城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兰香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桓台县人民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宝发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中医院)
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东城社区、建国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索镇医院)
七、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一)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城镇职工参保人患门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参保人患门诊慢性病在协议服务单位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先在门诊医疗费定额内支付,超出定额的,由统筹基金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1、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补助起付标准为1000元(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起付线可合并计算)。自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之日起享受待遇。
2、城镇职工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下(与住院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上限为70%,退休人员补助上限为80%。
3、城镇居民参保人患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且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协议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由统筹基金补助50%;在协议二级医院发生的,由统筹基金补助40%。
(三)实行病种分类优惠限额管理。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进社区工作的意见》(淄劳社发[2009]108号)文件规定,对门诊慢性病进行病种分类,设定社区就医优惠限额(见下表),年内就医购药达到限额的可到签约二级医院购药。城镇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协议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优惠限额以下的门诊慢性病费用补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怎么结算?
1、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理部分按照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直接支付(30%),年底实行二次补偿,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不变。参保职工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综合确定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参保居民年底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淄政发〔2007〕73号)规定的比例补足差额部分。
2、办理了异地安置的慢性病人报销手续仍按原办法执行。
3、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选择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单位一致。
4、医药费用结算实行限额管理。门诊慢性病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年内超出限额部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在协议二级医院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受限额限制,按照门诊慢性病有关规定补助。
5、其他病种的处理。门诊慢性病人在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与门诊慢性病种诊疗无关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补助。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