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保障广大党员、选民依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正常的选举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依法参与选举。实行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践,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广大党员群众要认真学习宪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和依法选举能力。党组织要为广大党员群众作出表率,党员要为群众作出表率,村干部要为村民作出表率。
二、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广大党员群众要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参选、公平竞争和有序竞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各级组织和个人要严格遵守以下法律和纪律要求:
1、严禁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许诺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
2、严禁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搞非组织活动,干扰、操纵选举;
3、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或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
4、严禁搞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的竞职承诺;
5、严禁怂恿、胁迫他人不参加选举会议或放弃投票,搞虚假委托、临时委托;
6、严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
7、严禁以损毁票箱、撕毁选票、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煽动群众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
8、严禁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煽动、串联他人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
9、严禁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10、严禁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村务档案等。
三、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是党员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治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群众。认真落实换届工作责任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驻村指导员、村党组织书记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做到“不讲不利于换届的话、不做不利于换届的事”,发现可能妨害换届选举工作的动态和苗头,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现将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摘录如下,请广大党员、选民认真学习,严格依法选举。
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桓台县兴桓路1267号(县党员服务中心三楼)
咨询举报电话:0533—8182016
特此通告。
中共桓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桓台县委组织部
中共桓台县委政法委员会 桓台县人民法院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桓台县公安局
桓台县民政局
2014年10月
附录:
1.《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四条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该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