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犬管理通告(摘登)
时间:2014-10-31 9:40:07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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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区为禁养区。
二、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养其他犬的,每户只准养一只。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栓养或圈养。
三、根据《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授权,现将禁止饲养犬品种公告如下:
(1)禁止饲养的犬类品种: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犬。
(2)禁止饲养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
(3)公安、部队等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以及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不受本公告的限制。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四、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户居住的固定场所;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五、个人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由居(村)委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二)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畜牧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凭免疫证明和居(村)委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到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六、严禁下列行为
(一)纵犬伤人;
(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养犬人放犬恐吓他人;
(四)冒用、转借、涂改、伪造、倒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五)妨碍执法人员依照本通告执行公务。
七、从事犬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中,开办动物诊疗机构,还应当依法取得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
八、本通告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养犬人应当60日内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登记并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
狂犬病防治门诊地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后院西一楼。电话:8262356
犬类免疫地点:桓台县索镇宏达兽药服务部(建设街县畜牧局东200米路北)。电话:627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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