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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故障投诉商家需自证清白
时间:2014-2-25 8:56:23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70多岁的退休教师张某,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没想到电视看到第4天就出现了自动关机的毛病,并且每天都自动关机好几次。于是,张老师来到商场,要求商家派专业技术人员去维修。商家派售后服务的工作人员来到张老师家,对电视机进行了查看,并告知张老师电视机没有什么质量问题,正常观看即可。可是,售后服务工作人员没走多久,电视机自动关机的问题依然存在。张老师再次来到商场要求维修或更换新的电视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却说:“我们也没有办法,你去找生产厂家吧。”张老师给厂家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然而,生产厂家却告诉张老师要找本地经销商或售后服务部,忍无可忍的张老师一气之下,来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按照有关规定,电视机销售商应当为张老师退货。而且,根据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家电等耐用消费品消费者购买6个月内,遇到故障只需证明其损失即可投诉经营者,相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则由经营者承担,这是其首次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实际上按照“三包”规定,家电产品如果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厂家应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的服务。但是,产品到底是不是有质量问题,消费者也会因信息不对称要想获得证据比较困难。因此,这种鉴定难问题在家电消费纠纷中非常突出,从而成为消费者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记者查阅资料后得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以及计算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提高了消费者维权胜诉的几率,当消费者提起诉讼后,如果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证明商品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消费者来说可以大大降低因买到质量有瑕疵商品而造成的损失。
    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还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有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日后作维权用。         (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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