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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设施产权的说明
时间:2014-9-18 8:19:43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1、关于室内温度的说明
    自2014年9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22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这条规定解释如下:首先,我市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为-9℃,也就是说当室外温度低于-9℃,供热企业有可能无法保证用户室内温度达标;其次,对于当时没有配套供热系统设施、后来安装供热系统设施不规范或维护结构不符合供热条件的旧建筑,以及室外管网正常、用户室内循环不正常的用户,供热企业不能保证室温达标。所以说,供热企业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保证用户室温达标,会存在用户室温不达标的情况。
    2、关于供热设施的建设问题
    自2014年9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第14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
    但现行的文件规定与条例规定不符,供热配套费中不包括用户楼头阀门井到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入口之间这部分供热管道的费用,有待于相应的文件作出调整后,供热企业才可以实施。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供热企业对新建建筑按照市县相关规定收取供热配套费和供热计量装置专项费用后,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和供热计量专项装置的安装,其余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配套。对于旧建筑供热企业配套到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其余部分由用户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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