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时间和标准
1、缴费期:2014年10月1日-12月31日
2、2015年续费及2014年12月31日后续费的,缴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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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类别 |
2014.12.31前缴费标准 |
2014.12.31后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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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居民 |
一类标准 |
220元/人 |
220元+360元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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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标准 |
150元/人 |
150元+360元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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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儿童 |
100元/人 |
100元+360元财政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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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成年居民按一类标准缴纳220元的医保费
二、一类标准与二类标准医疗待遇的比较
1、一类缴费的成年居民到省内97家联网医院享受即时结算,无转外个人自负15%的比例;二类缴费的成年居民回本镇人社所报销,报销时间相对较长。
2、一类缴费的成年居民与二类缴费的成年居民在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在一级医院相差150元、二级医院相差300元。报销比例上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3、一类缴费的成年居民在全市规定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中自行与一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进行签约,二类缴费的成年居民受户籍影响,只能以户籍所在地的镇卫生院及本村卫生室作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进行签约,同时报销金额相差200元。
三、注意事项
1、原采用农行缴费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继续使用,不要把医保费存入新社保卡内,没有批扣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参保居民可到社区、镇人社所缴纳2015年的医保费;原从村里缴费的参保人继续到村里缴医保费。
2、低保、五保、重度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人员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的镇、社区进行登记、确认。
3、各镇中小学生(包括现更名为二小南校区、世纪中学南校区)及幼儿园学生按家庭户到户籍所在地缴费,县属学校学生按学生户集中办理缴费。
4、对于死亡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家属应及时携带户口本及相关死亡证明到各社区及镇人社所办理停保手续,以免从存折上扣减下一年度的医保费。
特别提示: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成年居民,提供不出原新农合证明,需要从2007年10月进行补缴,(按580元*8年3个月=4785元),如财政补助有变更以电脑打印发票为主。
咨询电话:8210433
桓台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