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时间:2013-4-22 9:39:42 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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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个体工商户王某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某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王某未经该银行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卖给刘某后,王某不能向该银行履行到期债务。问:该买卖是否有效?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和188条,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某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生产设备,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故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岳可华 魏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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