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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个税承担条款”无效
时间:2013-5-16 9:32:21 来源: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市民王先生咨询:我于2013年3月10日购买了李某的一套住房,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问个税承担条款约定由买方承担是否有效?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目前任何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文件,包括2013年3月1日公布的“国五条细则”对此问题均没有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但是在2007年《人民法院报》一则中级法院判决的经典案例中曾明确指出:“约定个人所得税由买方承担,实质是降低交易额,规避纳税的义务,因违反实质课税原则而无效,在买卖合同中,如果让受让方承担不属于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双方实际交易额要大于约定的交易额,应包含所得税额。可见,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就是一种变相降低交易额,使以交易额为纳税依据的流转税降低,构成税收规避,属无效约定。”
另外《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个税承担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房主必须按照有效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如此出现两种法律风险:一是,房主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如果拒不办理过户,一般购房人有权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房主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购房人损失。二是,房主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购房人反悔拒不承担个税的,因为“个税承担条款”无效,即使房主主张购房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法院也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岳可华   付思刚)
关键词:|私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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