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2020年10月14日。
《意见》规定,淄博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同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
10月19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桓台管理部了解到,我县已开始施行《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最长期限30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执行首套房利率。
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相应材料,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合力贷款业务和组合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房租、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桓台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县将严格落实各项公积金制度,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归集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归集扩面力度,扩大资金规模。”(张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