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记者从县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从11月1日开始,我县为符合条件的937名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354.28万元。
据县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我县贯彻落实《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上级文件精神,为具有淄博市户籍,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淄博市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疗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持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2个月内办理离岗手续的,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剩余不满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计算。
据了解,工作年限的计算,以乡村医生于1949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其中,乡村医生存在原为淄博市户籍现已迁出的;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去世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董兆云 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