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起,网购后悔权更多了
时间:2015/3/12 8:46:19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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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县工商部门获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对“七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相应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为了让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近日,县消保委结合我县消费维权实际,对《处罚办法》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网购商品包装允许拆封,“七天无理由退货”更加细化
市民周女士在网上看中了一款卫衣,商品邮寄过来后发现色差比较大,淡米黄色变成了土黄色,衣服材质也不如照片上的有质感。周女士想退货,却被网店以无质量问题拒绝。
去年实施的新《消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但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网购时想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存在着诸多不明确因素。最近,记者浏览了即将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发现其内容对新《消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为保障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时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处罚办法》中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因此,《处罚办法》出台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让上述周女士遇到的问题有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另外,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亮点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更“给力”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或推销电话,有的甚至连你的家庭住址和家庭成员,孩子在哪儿上学以及工作单位等信息都一清二楚。可是,这些信息是如何被透露出去的,一直是一个困扰人的问题。
《处罚办法》落实了新《消法》中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办法》还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以及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亮点三:对“霸王条款”零容忍
“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近年来,“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焦点。
自3月15日开始,《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51号令)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显示出对“霸王条款”的零容忍。从目前我县餐饮界情况来看,“包间最低消费”、“严禁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基本上已难行其道。
亮点四:预付款消费纠纷向有利于消费者倾斜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市民贾女士在某美容养生会所办理了美容预付卡,有效期为两年,但用了不到一年,被告知因美容院更换经营者,此卡作废。她的卡内尚有5000元未消费预付款,经营者却拒绝退还。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惩罚依据。今后,像贾女士一样的消费者,面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将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轻松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消费侵权行为可以投诉举报,遇到网购卖家因拆包问题而拒绝退货的也可以进行投诉。另外,消费者在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该约束自己的消费行为。只有在买卖双方公平交易的情况下,经营和消费行为才能更加文明和谐。
(苗娟 王洁音 王书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