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缴费比例下调。
据介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0.6%。
县社保处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我县64534名企业职工进行了费率调整,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由企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一定比例缴纳,每月申报缴纳一次,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退休时为企业职工;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我县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完结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到县人社局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手续,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并发放到本人领取养老金账户中。
(董兆云 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