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桓台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淄政发[2011]75号《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精神,现就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1人(申请人)具有我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1年以上;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度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低于30330元/人);
4、单身(未婚、离异和丧偶不带子女)申请办理《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在符合上述条件下,须年满28周岁。
75周岁以上申请《资格证》的,有子女的,应与子女共同申请;无子女的,可单独申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福利分房或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含转移、离婚等原因导致现在无房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两年的;
3、离婚不满一年的;
4、有其他房屋的;
5、家庭拥有高档消费品的;
6、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7、在我县旧村改造或合村并居项目中,有安置房屋(意向)的;
8、在我县住房保障中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恶意骗取政府保障行为的;
9、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10、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目前仍处于处罚期内的家庭;
11、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因户型、价格等原因放弃选房后未满两年的;
1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营行为,且注册资本超过家庭低收入标准的;
13、其他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淄博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登记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4、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
5、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由房管部门出具);
6、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镇(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属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缴税凭证);
住房包括有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房屋、宅基地等拥有自主处置权的房屋;
收入是指上年度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利息、红利等)和转移性收入(如离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
收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镇(办)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由县民政部门出具。
7、户口性质不明晰者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字,同时带有关原件核对,相关证明用A4纸打印。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同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申购时间、地点
1、受理申购期限: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6日(工作日)。
2、受理申购地点:桓台县房管局一楼住房保障中心。
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务请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人携相关资料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8221955
桓台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