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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不再缴基本医保费
时间:2015/9/2 8:46:37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近日,家住北辛小区的陈佃志大爷来到县医保处,咨询医疗保险退休审批手续办理问题。县医保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陈大爷,在医保系统及时查询陈大爷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系统显示,陈大爷1982年参加工作,2010年5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档案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代管。职工医疗保险从2006年1月(2006年桓台县正式启动职工医疗保险)开始缴纳一直到2014年12月,期间没有中断缴费。
    县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淄劳社发【2008】12号文件,城镇职工(包括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陈大爷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9年,其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34年3个月,只要正常缴费到退休月份,就达到了职工医疗保险退休最低缴费年限。因为档案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代管,其退休手续就由代管部门负责办理,陈大爷耐心等待通知即可。
    县医保处提醒,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千万别忘记办理职工医疗退休手续。目前,单位在职职工,审批手续由单位负责办理;档案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代管的,审批手续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由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管理的,审批手续由参保人自己负责办理。
            (董兆云 周荣强)

    相关政策延伸:
    (1)根据淄劳社发【2008】12号文件,城镇职工(包括单位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体劳动者和单位新招用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个人劳动者,受10年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2)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2008年12月31日前,城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且按市或区县原政策规定的时间及标准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9年1月1日起,单位职工从2002年1月开始,个体劳动者应从2004年7月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之前的连续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城镇居民和一般城镇居民,本人自愿可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计算或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老年城镇居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应一次性缴纳不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进行缴纳。
    (4)符合国家提前退休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龄与国家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年限差距可视作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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