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记者从县婚姻登记处了解到,我县严格按照民政部的通知要求,自即日起,除办理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涉及台湾地区和哈萨克斯坦、芬兰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县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巩昌霞介绍,证明工作取消后,该处将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核对。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 (董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