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玉米秸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玉米秸秆、玉米苞皮、杂草露天焚烧。
二、各镇政府要加强对玉米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成立专门的禁烧队伍,分片包干,严防死守。村民委员会要按镇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玉米秸秆禁烧活动,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镇、村要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确保各项禁烧措施到位。
三、加快玉米秸秆的转化利用。大力推广机械化玉米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养菌、秸秆固化、秸秆气化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转化利用成果,拓宽玉米秸秆转化利用渠道,扩大玉米秸秆转化利用规模。
四、对在玉米秸秆禁烧和转化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县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巡查玉米秸秆禁烧情况,严厉查处玉米秸秆、玉米苞皮及杂草焚烧行为。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玉米秸秆、玉米苞皮、杂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玉米秸秆、玉米苞皮、杂草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八、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