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山东省政府于6日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其中对“流动人口”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流动人口”须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居住登记。《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一人一证。这里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来了,要登记,走了,也要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不进行居住登记,会受到处罚。《暂行办法》中明确出租屋房东、物业、房屋租赁中介、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大型农贸市场或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均有义务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流动人口情况,未报告的个人或机构将被处以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罚款。
对比现行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在关于居住证申领和签注方面变化比较大。《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此外,新的《办法》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限,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李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