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关注一个微信公众号,截图、转发或主动说话,就能收到礼物?最近,微信中这样的广告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手表、水杯、太阳镜、口红……各种礼物五花八门。但是,真的有那么多免费的礼品从天而降吗?其实,这些从天而降的“馅饼”,也很可能在眨眼间就变成陷阱,让消费者深陷其中。去年,县消保委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投诉。
市民张女士是个微信达人,与朋友聊天、关注商家信息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微信进行的,一天,张女士无意中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县城某婚纱影楼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消息,称店内正在举办“积满火力点可以拍写真或宝宝照,只要进店可以赠送迷你钢笔”的活动,张女士觉得该活动非常划算,于是先到该影楼缴纳了200元的摄影定金,当时,影楼员工告知张女士,在预定日期拍照时可以获赠一支“迷你钢笔”。8月17日,张女士如期到店拍照,索要钢笔时却被告知已赠送完毕,张女士认为商家有意欺骗自己,随即到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张女士一同前往影楼核实情况。经了解,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然而,影楼工作人员却解释,活动期间,店内海报写明了“进店送钢笔”的截止日期为8月15日,张女士拍照时间为8月17日,因此不能赠送钢笔。然而张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她说自己没有看到海报,并且在支付定金以及拍照的时候没有人提及这个问题,自己蒙在鼓里,受到了欺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仔细翻看了张女士提供的微信截图,发现该影楼通过微信宣传时自始至终没有提及活动的截止日期。此时,影楼也承认存有工作失误,没有解释清楚,造成了双方误会。最终经过调解,影楼赠送给张女士一支钢笔,免费为其扩洗两张照片,并向张女士表示歉意。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影楼并未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理应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县消保委在此提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进行消费过程中也要对模棱两可的情况进行确认,尤其是关于赠品的问题要落实清楚再消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苗娟 ?王洁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