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以《桓台警方依法处理两名散布谣言者》,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在县公安局侦办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过程中,个别网民散布“警察田间抓人”视频发生在桓台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月20日,公安机关网上巡查发现,网民宋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微信群、桓台贴吧散布相关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桓台县公安局依法对该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行政罚款处罚。
民警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传谣言属违法,希望大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未经核实的信息,盲目转发引发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散布、传播网络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看到报道后有市民打来本报热线咨询,他本人在朋友圈内和微信群内都看到了此视频,也将该视频传给了一个朋友,但是及时进行了删除。不知道这样是否违法?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律师解答】
打击和治理网络谣言,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本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诽谤罪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对“诽谤罪”的处罚。《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此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例如,损害商业信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 ? ? ? ? ? ? ? ? ? ? (金晓鹏 胡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