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至23日,县卫生局组织院内感染、护理等12名专业人员,分6组前往我县310处村卫生室,对各卫生室静脉给药服务及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资格进行现场核准,同时督导各卫生室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根据国家卫计委指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且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据了解,在现行标准要求下,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8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张阳 于军 吴媛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