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曾经历过证明“你是你”“你还活着”的尴尬,为此需一次次跑派出所开证明。8月30日,记者从县公安局获悉,根据公安部等12个部门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9月1日起,公民姓名、性别等20种“奇葩”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同时,对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情形,明确制定证明具体样式、办事流程和操作规范。
户口簿、身份证、护照上有的,派出所不再开证明
《意见》指出,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由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包括: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同时,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种情形,公安部门不再出具证明,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此外,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等等6种证明,应当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具体要求办理。
这9类证明派出所仍可出具
当然,并不是所有证明派出所都不再出具,《意见》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种情形,包括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件,需要开具证明的;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 ? ? ? ? ? ?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