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部门资讯-->>内容
中小学周边将成食品摊禁区
时间:2017/4/7 11:27:55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3月15日,记者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自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对“三小”场所实施宽入严管制度,要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证,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三小”经营业户给予相应的处罚。

食品经营小场所都纳入监管

何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县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纳入监管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从这个范畴上,公众生活周围的食品经营小场所基本都将纳入监管范围。”相关负责人说。

上岗必须持证

根据《条例》规定,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制度,证件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和“三小”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县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三小”违法行为实行了“责令限期改正”制,降低罚款起点,即优先介入整治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同时设定行业禁入制度,小作坊、小餐饮自登记证吊销之日起二年内,食品摊点自信息公示卡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

中小学周边禁设食品摊点

在很多中小学门口,都会存在几家小卖部和流动摊点,他们以廉价的零食吸引不少学生来此消费。3月15日,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些零食种类繁多,但最受欢迎的就是油炸和各种辣味食品,有的1元钱一袋甚至几毛钱一袋。尽管学校及老师曾多次教育学生,尽量不要吃这些零食,但每当放学上学时段,这些小卖部和流动摊位都会生意兴隆。《条例》正式实施后,这样的场景也会从中小学门口消失。

《条例》明确提出,乡镇政府、街道办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县(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公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此举将净化学校周围食品安全环境,减少学生接触“问题食品”机会,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几率。

负面清单“红线”不可碰

《条例》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规定了禁止“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如小作坊不得生产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酒类等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目前,我县食药监部门正着手准备对“三小”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从业人员讲解登记备案申请程序,以及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规范性要求等,提升从业者诚信守法经营的意识。(李明泽 魏丽君)


版权所有:桓台新闻网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399号  电话:0533-8181890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鲁ICP备202101648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210002  鲁公网安备 370321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