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晚,甲某等同事六人AA制在单位食堂聚餐,喝白酒五瓶,餐后,各自回宿舍休息,甲某因没有宿舍,被同事送到单位值班室休息,并放好了饮用水。下半夜,甲某出现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在共同喝酒人将其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医院诊断:院前死亡、猝死。后甲某亲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过量饮酒所发生的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五被告与甲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明存在劝酒行为,也采取了必要的照顾、救助措施,但对甲某的猝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根据公平原则,五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的补偿,法院遂判决五被告每人对原告予以补偿。
毕德刚律师说法:
朋友之间相约喝酒,互相之间不仅负有道德上的注意义务,而且也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人应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提醒、劝阻义务。2、通知义务,即在酒友已经尽到劝阻义务的情况下,或者虽未尽到劝阻义务,但发现其他酒友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通知其亲友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3、扶助、照顾和护送义务。
共同饮酒致人伤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存在过错,还是过失,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
2、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法律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责令受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多适用于根据当事人双方对过错责任举证均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判断。
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让一些在客观上没有过错的共同饮酒者在案件中承担了责任,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培养文明生活习惯和建立良好社会公德的必要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