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问题导向、案例导向、警示导向,加强源头监管,尤其“两客一危”监管,加大路面执法、联合执法,保持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的高压态势。现将11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经营资质要具备,非法营运必重罚
案例一:2018年11月,孙某驾驶鲁C838**货车行至我县高淄路新城路口时,因涉嫌超限被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联合执法人员查扣。
经调查发现,该车为孙某所有,孙某使用该车正常从事营运活动。但是,该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孙某也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属于非法运输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孙某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案例分析:目前我们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进入制度,若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同时,其投入运营的车辆也要取得道路运输证。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无法对车辆营运技术标准、人员从业技能等情况进行监管,因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希望广大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们合法经营,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造成终生悔恨。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无证经营隐患大,一经查处严处罚
案例二:2018年11月,县交通运输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对一辆车号为鲁C332**、鲁C0D**挂的货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落户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拉载煤灰途经我县,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属于非法运输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道路运输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的合法凭证,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凡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否则,一经相关部门查处,必受严罚。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证件到期需审验,逾期不审受处罚
案例三:2018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车辆鲁C-K009*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证》审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款: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9344)等法律法规规定,道路货运车辆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等,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因此,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利于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维修企业手续不全,危险又违法
案例四:2018年11月,桓台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索镇某钣金喷漆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法人兼维修工韩某正在给一辆汽车进行车身切割、拆检,并对另一辆汽车进行钣金整形,维修收费500元。
该维修部的车间内有整形机1台,二保焊1套,烤漆房1间,两个新保险杠,维修工具和油漆若干。该业户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超出有效期。所以,该业户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到县便民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维修。未办理或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一经查处将受处罚。业务办理服务咨询电话:8227017。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案例五:2018年11月5日,县交通运输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车号为鲁VE17**、鲁G22**挂的货车驾驶员李某只随身携带了驾驶证,未能提供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查询,证实李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经认定,李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李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案例分析:机动车驾驶资格是获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
我国对营运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制度,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具体承担着公共承运人的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货物脱落、扬撒危害大,莫以身试法
案例六:2018年11月,县交通运输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辆车号为鲁CL66**货车满载渣土,而且驾驶员没有对渣土进行覆盖,部分渣土沿途洒落下来,污损了路面,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遂要求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该车营运手续齐全,驾驶员没有对拉载货物进行覆盖,造成撒漏,遂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案例分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货物捆绑不严、未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导致货物脱落、扬撒会造成以下危害:一是,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高,极易对周围的车辆、行人造成伤害。二是,污损路面,影响周边地区环境。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