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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警钟长鸣——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5月份部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
时间:2018/6/28 16:09:43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问题导向、案例导向、警示导向,加强源头监管,尤其“两客一危”监管,加大路面执法、联合执法,时刻保持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的高压态势。现将5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

《道路运输证》将被注销


案例一:鲁C97285等57台车辆12个月内未进行检测和评定,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二级以上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5月15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对鲁C97285等57台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告。

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案例分析:道路运输车辆投入运营使用后,其机械部件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和强度加大导致磨损或老化,需要按规定进行维护,以恢复道路运输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车辆检测评定是检查、鉴定车辆技术状况的重要手段。所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危化品车上路别忘带上押运员


案例二:5月14日,蒋某驾驶鲁EC25**、鲁E51**重型罐车行至桓台县宫家路口附近,经县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检查,该车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拉载石脑油,从东营市广饶装货,到我县某企业送货,但车上只有一名司机,未配备押运人员,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或者未安装安全防护设备,或者未随车配备押运人员的。

案例分析:按照规定,危险货物运输时必须随车配备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押运员,专业的押运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危险货物运输易发生事故,若不按规定配备押运员,一旦发生意外,很有可能会因为处置措施不当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无证照经营维修受重罚


案例三:5月,桓台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桓台县马桥镇某汽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法人兼维修工赵某对3辆车进行了整形维修,现场有整形机1台,电焊机1台,烤漆房1间,油漆桶、腻子若干。该业户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依法向该汽车维修部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到县便民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未办理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一经查出将遭重罚。若从事钣金喷漆还需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禁止露天喷漆作业。业务办理服务咨询电话:8227017。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严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


案例四:4月17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桓台县张北路宫家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鲁HQT4**混凝土罐车有违章嫌疑,经询问发现,该车正常从滨州市博兴县某混凝土站拉载混凝土,运送到桓台县某小区,并从中赚取运费。经查该车没有《道路运输证》,车主白某也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运输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案例分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实行许可准入制度,若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同时其投入运营的车辆也要取得道路运输证。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一方面其运输行为得不到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车辆达不到营运技术标准,人员缺乏相应的从业技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易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在此,告诫广大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要合法经营,切勿为了一时利益,造成终生悔恨。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超员隐患大

莫以身试法


案例五:5月21日,司某驾驶公交客运车辆鲁CF10**行至张田路与G205交叉口附近时,被正在巡查的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停车检查,执法人员对车上乘客进行清点,发现该车核载29人,实际载客41人,超员12人,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现场对超员乘客进行了分流,并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线路运行或者中途倒客、超员载客的。

案例分析:客车超员危害极大,一是超员导致车身加重,使车辆安全性降低;二是车内人员拥挤,造成通风通气不畅,一旦发生事故将大大增加乘客逃生难度;三是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此,客车超员、不按站点停靠一直是交通运输部门打击的重点。在此,也告诫广大客车驾驶员,千万不要只顾眼前利益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客运包车须按

核定线路行驶


案例六:4月21日,一辆车牌号是吉D227**的大型客车在行至县信誉楼附近时,被正在此路段巡查的县交通运输局监察大队执法队员依法要求停车检查。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这是一辆吉林省辽源市的省际包车,包车牌上载明的行驶路线为辽源市到台儿庄市。但该车却经桓台当地一家旅行社介绍,从县城某学校拉送师生到济南市科技馆参观学习,该车包车线路的始点和终点都不在车籍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案例分析:包车客运的运输对象是包车者这一特定群体,出行需求较为特殊。只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才能满足旅客乘坐包车的特殊需求。同时,未防止包车客运影响班车客运,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志牌上载明的事项运行,不可随意变动。当前,随着旅游市场的活跃,周末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部分旅行社只顾眼前利益,租用包车手续不合法甚至无手续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针对这种情况,县交通运输局加大执法力度,利用节假日对旅游客车较为集中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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