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内容
电动车撞死人可认定交通肇事罪
时间:2018/7/12 15:33:34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某企业职工李某下夜班后,驾驶踏板式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到果里镇某加油站处时,将正常在路边推电动自行车行走的吴某撞倒,致使其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案发当日正下着大雨,李某视线模糊以致酿成惨剧。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对吴某进行及时施救,而是逃逸。后经交警部门鉴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李某逃逸,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罪。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立峰说,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这起案件中的李某由于忙于下班回家,将正常推车行走的吴某撞倒,以致其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对吴某积极施救,而是选择逃逸,所以构成肇事逃逸罪。 (金晓鹏)


版权所有:桓台新闻网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399号  电话:0533-8181890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鲁ICP备202101648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210002  鲁公网安备 370321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