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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警钟长鸣——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6月份部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
时间:2018/7/4 14:31:41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问题导向、案例导向、警示导向,加强源头监管,尤其“两客一危”监管,加大路面执法、联合执法,时刻保持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的高压态势。现将6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被停业整顿


案例一:日前,某运输公司车辆鲁CL08** 驾驶员田某因疲劳驾驶,在张店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张店区交通安委会将该案件通报至桓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据《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对该运输企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令企业停业整顿1个月,并责令该企业对驾驶员进行罚款并辞退。

处罚依据: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2、《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生命安全第一位,守法经营莫超员


案例二:6月16日,孙某驾驶鲁CF03**公交客车行至高淄路陈庄医院附近时,被正在巡查的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停车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车上乘客进行清点,发现该车核载29人,实际载客38人,超员9人,遂按照相关规定现场对超员乘客进行了分流,并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线路运行或者中途倒客、超员载客的。

案例分析:客车超员危害极大,一是导致车身加重,使车辆安全性降低;二是车内人员拥挤,造成通风通气不畅,一旦发生事故,将大大增加乘客逃生难度;三是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此,客车超员、不按站点停靠一直是交通运输部门打击的重点。在此,也告诫广大客车驾驶员,千万不要只顾眼前利益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铤而走险。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无证经营属违法,维修企业遭重罚


案例三:6月,桓台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马桥镇某汽修服务部进行检查,经询问及现场查看发现:法人兼维修工何某近日对危险品运输车(带罐体)的换气阀进行过维修,其平时主要是维修普通货运车辆的小修,主要包括维修刹车片、水箱、减震、轴承、轮毂、气囊减震器等,现场有相关零配件若干。第二次对该业户进行检查时,何某正在对一辆三类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右前轮刹车维修。该服务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润滑与养护)。所以,何某擅自维修危化品运输车辆超越了许可事项,为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到县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未办理或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一经查出将遭重罚。业务办理服务咨询电话:8227017。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规规矩矩停靠,维护良好运输秩序


案例四:6月4日,董某驾驶鲁MA23**长途客车行至G205东外环张钢南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检查发现,该车为博兴到泰安的市际直达班车,客运站外不能随意上下乘客,但该车却在张钢南门附近上车4人。

经认定,该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遂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案例分析:客运车辆不按站点停靠,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仅扰乱交通秩序,而且极易让不法分子逃避客运站安检,携带危险货物上车,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出行时请到正规客运站购票上车,不要为了贪图便宜选择站外上车,一旦遇到突发交通事故,无法得到保险赔付,个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从业资格证 应按时审验


案例五:6月13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张北路宫家路口附近执勤时,发现车号为鲁MC21**货车的驾驶员熊某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截止为2017年10月26日,现超期7个月左右,已经失效。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熊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案例分析:机动车驾驶资格是获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我国对营运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制度,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具体承担着公共承运人的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审验从业资格证件,避免证件失效和注销。同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无证从事道路运输,属非法运输行为


案例六:6月8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东陈路少海路口西100米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鲁HSW2**货车有违章嫌疑,经询问发现,该车落户梁山豪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货物途径我县,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属于非法运输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道路运输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的,是经营者所属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凡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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