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问题导向、案例导向、警示导向,加强源头监管,尤其“两客一危”监管,加大路面执法、联合执法,时刻保持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的高压态势。现将8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网约车”未经许可,属非法
案例一:8月5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信誉楼附近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鲁C675**的私家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通过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得知,该车车主周某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从信誉楼准备拉载乘客去文体中心,车费8元。经认定,该车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案例分析:“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出行方式,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的出行习惯。《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营运证件,“网约车”正在朝着规范稳定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私家车都可以成为合法的网约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仍要受到严厉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将加大对无证网约车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出租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运输车辆维护不按时,被处罚
案例二:8月13日,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县内某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鲁C98xxx的二级维护计划时间为2018年6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内勤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查验该车《车辆技术档案》后发现,该车未按计划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案例分析:科学合理的车辆维护,可有效排除汽车设计制造缺陷以外的其他因素对车辆技术状况的影响,从而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节能运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并按时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维修企业手续不全,受处罚
案例三:2018年7月,桓台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马桥镇某汽车维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法人兼维修工张某正在对一辆轿车进行前保险杠打磨修理。经询问,该业户有《营业执照》,但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到县便民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维修。未办理或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已经遭重罚。
市民若有疑问,可拨打业务办理服务电话:8227017进行咨询。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无道路运输证运营,被罚款
案例四:8月15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寿济路新城镇联合检查执法站执勤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鲁MAA3**重型货车有违章嫌疑。经询问发现,该车落户于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从滨州市邹平县运送货物至我县,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属于非法运输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道路运输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的,是经营者所属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凡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超限运输危害大 顶风违法必受罚
案例五:8月12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公安、交警、环保部门在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M888**、鲁HBT**货车有超限嫌疑,遂要求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通过现场勘验及称重检测发现,此车是六轴载货汽车,按照相关规定车货总重不可超过49吨,但实际总重为148.66吨,超限99.66吨,超限率203.4%。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超限货物进行了卸载,县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员张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驾驶证扣6分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于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和计分。
案例分析: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还会对公路设施造成破坏,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并在专项行动中实行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效果。2017年11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治超联合执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下一步,公安、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门将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行为严查严打,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无从业资格证被罚
案例六:8月11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寿济路新城镇联合检查执法站执勤时,发现车号为鲁Q037**货车的驾驶员张某只随车携带了驾驶证,未能提供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通过山东运政执法系统查询,证实张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案例分析:机动车驾驶资格是获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我国对营运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制度,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具体承担着公共承运人的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