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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警钟长鸣——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2018年12月份部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
时间:2019/1/4 14:25:55 来源:桓台新闻网 【字号: 】 手机看新闻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坚持问题导向、案例导向、警示导向,加强源头监管,尤其“两客一危”监管,加大路面执法、联合执法,保持了维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序的高压态势。现将2018年12月份查处的几起典型案例予以分析示警,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的同时,警示广大群众,尤其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确保安全出行。

危险货物驾驶员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

案例一:2018年12月17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5南外环官西村段对李某驾驶的鲁CB75**、鲁CF4**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有剧毒危险货物液氯,正准备拉至张店某化工厂卸货。该车落户于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手续齐全。但车辆押运员贾某,其从业资格证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未取得剧毒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资质。

经调查认定淄博张店齐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本条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案例分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因此驾驶或押运拉载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从业人员不仅要有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还必须取得剧毒或爆炸品的从业资格证。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无证经营一经查处严处罚

案例二:2018年11月28日,县交通运输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中,发现一辆车号为鲁CE85**的货车有违章嫌疑。经询问发现,该车落户淄博双赢运输有限公司,车上拉有砂浆,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属非法运输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罚款8000元。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道路运输证是配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营运车辆的,是经营者所属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凡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维修企业手续不全属违法

案例三:2018年12月,县汽车维修管理所对起凤镇某汽修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法人兼维修工正在对一辆宝莱轿车维修发动机和变速箱悬挂系统,给另一辆东风小康K07维修发动机。现场有智能换油机1台、轮胎扒胎机、轮胎动平衡仪1台、压力机1台、气泵1台、举升机2台等。该业户有《营业执照》,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认定:该业户为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县汽车维修管理所依法对其罚款2万元。

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案例分析: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必须到县便民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维修。未办理或者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都属于非法行为,一经查出将遭重罚。

(县汽车维修管理所提供案例)

营运车辆应按期参加年度审验

案例四:2018年12月13日,某运输公司车辆鲁C-W23**挂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证》审验,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款: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9344)等法律法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等,道路运输车辆审验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稳定,因此,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明确经营者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有利于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提供案例)

客车超员受处罚

案例五:2018年12月23日,张某驾驶鲁CF06**公交客车行至张田路马桥镇时,被正在巡查的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停车检查,执法人员对车上乘客进行清点,发现该车核载29人,实际载客42人,超员13人,遂按照相关规定现场对超员乘客进行了分流,并依法对该车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线路运行或者中途倒客、超员载客的;……

案例分析:客车超员危害极大,一是导致车身加重,使车辆安全性降低;二是车内人员拥挤,造成通风通气不畅,一旦发生事故,将大大增加乘客逃生难度;三是车辆自身的机械性能也会因为超员而增加损耗,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且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为此,客车超员、不按站点停靠一直是交通运输部门打击的重点。在此,也告诫广大客车驾驶员,千万不要只顾眼前利益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有从业资格证

案例六:2018年12月4日,县交通运输局在与交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车号为鲁AU92**、鲁A8E**挂的货车驾驶员王某只随身携带了驾驶证,未能提供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查询,证实王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经认定,王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车辆。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案例分析:机动车驾驶资格是获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是获准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资格。我国对营运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制度,与普通驾驶员培训相比,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重在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等。设定这一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营运驾驶员不同于普通驾驶员,具体承担着公共承运人的任务,在运输生产第一线为旅客和货主服务,其素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

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其从业人员也不再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

  (县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县交通运输局违章室提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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